下列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、营业单位,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七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及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。
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组织清算。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,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,经登记机关核准,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。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;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属于公司的,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,或依法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属于非公司企业的,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。
石嘴山市工商局惠农分局
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
附企业名单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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